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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0-20 02:25

渭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试行办法》已经渭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明确资质、严格考察、亮标竞争、随机定标的办法,做到“一公开、三减少”,即公开标底和程序,减少费用支出,减少腐败和不正之风,减少人为干预。
第四条  市级国有单位投资及国有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投资的需公开招标的交通、水利、林业、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低价中标。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园林绿化、土石方等简易工程项目(具体目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招标人必须公开最高报价限价,投标人报价在最低成本价至最高限价之间的,投标报价低者中标。
(二)对每标段计划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非简易工程项目(即各行业目录以外工程项目),采用亮标竞争,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选择中标人。招标人以工程标底为参考,确定下浮比例,明确中标价,向社会公开,通过对投标人预审、考察、择优选择,在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投标的企业中随机确定中标人。
采用此办法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递交书面承诺书并按工程造价的2%以上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对每标段计划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非简易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法。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招标人依据设计和相关规定、市场材料价格等因素确定拦标价,投标企业提供标书,并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事先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选择采用以下两种办法中的任意一种。
1、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即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无特殊情况,第一名中标。
2、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推荐出不少于三名的中标候选人,以中标候选人中最低报价为中标价,公开征求中标候选人意见,在同意以此价中标的候选人中随机确定中标人。
采用(一)、(三)两种办法招标的工程,需评技术标的,一般只做合格性评审,特殊工程技术标需评分的,应严格控制,报市招投标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备案。采用(一)、(三)两种办法招标的工程,中标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应放弃中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可就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业绩等提出投标报名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投标人。采用第五条(一)、(二)两种办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园林绿化等简易工程每标段确定的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水利、交通、林业、信息、市政工程每标段确定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采用第五条第(三)种办法组织招标的每标段投标人不得少于4家。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与纪检监察机关签订《建设廉洁放心工程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监察、发改委、工商、招标办等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随机选择中标单位时,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中标人、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   规避招标的;
(二)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及承揽工程的;
(三)  串通招标投标或行贿的;
(四)  投标人或中标人变相买标、卖标或转包工程的;
(五)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协议的;
(六)  不执行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的;
(七)  监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作失职,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八)  不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交易的;
(九)  中标后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工程建设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第十三条  工程发包后,工程的各项变更须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凡变更工程量累计超过10%的,须报市发改委批准。
工程造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行业建设工程及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05年10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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