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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制定出台《优化发展环境二十四条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20 08:33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为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澄城县制定出台了《优化发展环境二十四条规定》。

  《规定》起草的主要依据是:2个法规,《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3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5个规定,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个意见,省政府纠风办《治理违规培训办班工作意见》;1个办法,《澄城县问责问廉问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共24条,主要涉及行政服务类、行政执法类、行为规范类、环境治理类、惩处追究类等5个方面。其中:“行政服务类”6条,“行政执法类”3条,“行为规范类”1条,“环境治理类”10条,“惩处追究类”4条。

  同时,《规定》要求对于一年内出现一次影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除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对单位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优资格。一年内出现两次影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从重或加重处分。(严建仓 李金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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