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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澄城推广村民监委会可查账可建议罢免村官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8 10:14

核心提示

他们并非村干部,却可直接查账,监督村级、社级财务管理;他们并非上级官员,却拥有对村务活动中不合理事项的否决权和对不称职村干部的罢免建议权……他们是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2007年年底,澄城县全县推广村民监督委员会,“监委会”受村党支部领导,独立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村两委会的村务决策进行监督。

4月15日上午,晴空万里的渭北旱塬上呈现出一派生机,田间地头到处可见正在劳作的农民。

进入澄城县,只要提起“村民监督委员会”几乎无人不晓,而作为“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发源地”——澄城县罗家洼乡杨家陇村,在经过两年多的试运行后,村民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给出的良好口碑,让两年前首先提出成立村“监委会”的杨家陇村党支部书记杨积淼心怀欣慰。

过去村务监督失真

任村干部30余年常被误解“捞钱”

从16岁任村干部至今,杨积淼任村干部已有36个年头,在他看来村务工作琐碎而复杂,“村上的事,你干得再好,总得不到村民认可。多数人认为,你这么干是为了捞钱”。

1993年,村委会决定在村里建一个抽水站,每户村民每人集资50元,集劳三到五天,抽水站所用的变压器、水泵等设备由村干部购买。

决定公布后,却引起大部分村民的反对。虽然,当时村委会顶住压力,集资建成了村抽水站,但在建设的过程中,村民还是怨声载道,甚至有人背地里将已埋好的管道挖开,更有一些村民以匿名信的方式,将杨积淼等村干部告到县、乡两级政府部门。

经调查后,杨积淼和其他村干部虽被证明没有问题,但仍有村民私下议论村干部力建抽水站“目的不纯”,长期未能及时公布的村财务,和村两委会“独断专行”,集资建抽水站不过是一个幌子,村干部趁机捞钱才是真的。

杨积淼说,在他任村干部这30余年当中,被误解、上告的事情很多次了。在他的一个文件袋内,被视为特殊藏品的几封匿名举报信,证实了2006年以前,杨家陇村两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积怨”。

村里有了“监委会”

只想还干部清白给村民一个明白

在杨积淼看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越来越多,村干部接触大宗资金的机会不断增多,如果没有一个组织代表村民,见证、监督村务实施的过程,村干部做得再好,也难免会被村民误解。

“我只想还干部一个清白,给村民一个明白”,杨积淼概括了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初衷。

2006年上半年,通过借鉴外省村务监督的一些经验,杨积淼在杨家陇村开始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

成立初期,这种监督组织的形式得到了大部分村民的赞同。但也有不少阻力。反对的主要是村两委会的成员,特别是村各小组组长。当时就任杨家陇村一小组组长,现任杨家陇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杨振民,当时就曾极力反对。“我当时不同意成立监委会,现在想想可能还是有些私心吧。”杨振民说,一些惠农政策下来分到小组后,他往往最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

另外,一些村干部担心选举上来的人会找村委会“麻烦”。迫于无奈,在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之初,杨家陇村免去了各小组组长的职务,由村委会其他干部兼任。2006年,杨家陇村村民监督委员会挂牌成立 (起初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后更名为村民监督委员会)。

村民可对村务说“不”

村干部的每一项花销必须由“监委会”认可

经过几年的运行,“监委会”虽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但它促进村务公开的做法却得到了多数村民的认可。

在村民杨进学看来,村民和村干部之间矛盾多来自不公开的村务,而村“监委会”的成立,让村民有了说话的地方。“我们村也没什么大事,以前矛盾最突出的就是机动地承包费用的去处。”杨进学说,“监委会”成立后办的第一件事就是采纳村民意见,督促村委会将机动地承包费用返还村民。

经过“监委会”的建议与协调,杨家陇村现在每年正月初七都会召开村民大会,各小组现场将机动地承包费用分到各家各户。杨进学说:“虽然分到的钱只有几十元,但村民对村务要的就是一个公开、透明,而‘监委会’的成立,让村民的这一夙愿得到实现。”

“监委会”未成立以前,杨家陇村两委会每年都会公示一些费用票据,但这些票据是怎样产生的,钱花到什么地方,村民却不得而知,“监委会”成立后,对村财务实行监控,村干部的每一项花销,必须由“监委会”盖章后,“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报账,少了监委会的认可,这笔花销只能村干部自己承担。

“监委会虽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时间长了会不会与村干部打成一片,失去监督作用?”面对这样的疑问,一些村民表示,监委会的5名成员均为村上原则性较高,且德高望重的人,值得信任。“我们村民对监委会成员有罢免权,如他们视村民利益为儿戏的话,全体村民可以召开村民大会,罢免不负责任的委员”。

解决了“花钱一支笔”问题

杨家陇村村民监督委员会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得到明显缓和,村务工作也明显好转。2007年年底,“村民监督委员会”这一村民自发的监督组织形式被澄城县在全县推广,到2008年4月底,全县共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266个。

负责推广该项工作的澄城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严建仓介绍,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澄城县试行近一年来,全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实施监督事项180个,提出质询意见510条,纠正村级不合理财务支出27万元。而在项目建设,房屋出租等公开招投标当中,村民监督委员会为全县村集体经济增收节支70多万元。“据统计,自各村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以来,全县各村的招待费用普遍下降了15%,而信访案件同比也下降了39%。”严建仓表示,目前在农村,财务问题是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村官腐败”、“村民积怨”往往是由村级财务引起的,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村干部的收入分配、办公经费,以及办理群众比较关注的公益事业资金的使用等全部处于监督之下。严建仓坦言,“监委会”有效地解决了村干部“花钱一支笔”的问题。

还可以走得更远

试行两年“监委会”章程仍需完善

严建仓表示,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澄城县推行不到一年时间,其一些职能还不太完善,即便是推行时间较长的杨家陇村,依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杨家陇村一些细心的村民也发现,虽然“监委会”与村两委会并存,但却受村党支部的领导,那么当党支部书记以村务干部身份出现时,谁来对其行为、决策进行监督。另外,“监委会”在对村财务实施监督时,仍然存在漏洞。监委会的财务审查章由监委会主任一人管理,而在对村干部的财务票据进行审查时,往往只有村干部和监委会主任两人,这会不会出现审查走形式的行为呢?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村干部担心,构建一个与村委会不存在隶属关系的“第三驾马车”,是否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对于村民所提的这些问题,杨家陇村“监委会”主任杨振民也深有同感,但受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一步完善章程,杨振民表示难度较大。他希望能有一个政府部门出面,帮助他们进一步完善章程,使监委会的监督作用,更加合理、更加严谨。

体现了村民自治意识及法律意识的提高

陕西省社科院“三农”研究中心主任杨沛英认为,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一定的监督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注重了民主选举,而忽略了对村务的监督。

农村因缺乏民主监督,村官为所欲为,村务不公开,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村腐败层出不穷。杨家陇村村民自发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村务监督漏洞的弥补,它是村民自治的一种体现。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将对村务及村干部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杨沛英说,有人对构建村民监督委员会,可能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示担心,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管理、监督和参与的权利,“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应该是合法的。但需要明确的是,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章程中,应该注明“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当党支部书记以村务干部身份出现时,监委会有权进行监督,而当其处理党务工作时,监委会没有监督权,只有建议权。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出现,虽只是对村级民主监督的一种探索,但这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意识及法律意识的提高”杨沛英表示。

今年年初,我省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2月17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在澄城县调研时,对澄城县罗家洼乡杨家陇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做法给予了肯定。郭永平指出,村民监督委员会是群众的一项创造,是群众自治性民主监督组织,它来自于群众,根植于群众,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 张波 采写

“小监委”大作用

监督村两委会村务只对村民负责

按照杨家陇村“监委会”的章程,“监委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的产生首先通过村民大会从各小组每10户村民当中,选举一名代表。然后,从这些代表当中再选举产生一名委员。最后再从这些委员当中选举产生“监委会”主任。

村“监委会”受村党支部领导,但独立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与党支部和村委会并列,对村两委会的村务决策等监督。监委会候选人应是非村两委会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每届监委会与村两委会任期同期,村两委会换届时,“监委会”也将同时换届。

“监委会”工作流程

监委会主任列席村两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村上工作

向监委会委员传达会议精神、村务计划,学习上级文件

向群众代表及群众广泛宣传,解释、推动村务工作贯彻落实

监委会征集群众意见或建议

监委会召开会议,审核两委会决策、提议的广泛性、合理性,讨论是否召开群众代表大会

召开群众代表会议,讨论村两委会决策并表决

将群众意见提交村两委会,列席村两委会会议,研究建议、意见,进而协助实施

一个履行职责的实例

4月15日上午,在杨家陇村村委会院内的一孔窑洞前,一块“杨家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牌子显得格外醒目。窑洞内,几名参会的委员正在讨论第五村民小组村民杨某,私占第五村民小组集体用地的处理意见。

损害集体利益土地应强行收回

“这块地虽然荒在那好几年了,但那是集体的地,他不打招呼圈起来作为庄基地,恐怕不合适。”“监委会”委员杨麦仓认为,这事还是交给第五村民小组负责,将这块地重新收归集体所有。

委员杨志杰也认为,这块集体预留的公共用地,是为了保护从其中间穿过的灌溉渠,村民不应该将其占为己有,应建议村委会,尽快收回这块集体地。

村委会未及时干涉有失责之处

“杨某已经在这块地上圈起了围墙,强行回收,恐怕会激起矛盾。”坐在窑洞西侧沙发上的委员杨进法认为,私占集体用地行为比较恶劣,但村委会应在其圈地初期就及时处理,村委会显然有失责之处。

村“监委会”委员杨万忠表示,杨某有错在先,村委会未及时出面干涉错在后,采用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显然难以服民众,最好的办法是,“监委会”出面,在村民和村委会间进行调节,在不激起矛盾的同时,收回这块地。

侵占集体用地先做罚款处理

“现在这块地已经都占了,再说地也荒了这么长时间了,干脆第五小组罚点钱,这块地就让他作为庄基地算了。”村民代表杨进学认为,早年用于灌溉的灌溉渠已经废弃多年不用,失去了原有的作用,与其让地荒在那里,还不如交于杨某。

坐在窑洞角落的杨振民建议,先让第五村民小组对杨某进行罚款处理,然后村民小组组长在征集组内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收回这块地,如果其他村民同意杨某继续使用这块地,则村委会负责为其完善用地手续。村民若不同意,再想办法收回。

 经近一个小时讨论,大家最终认为杨振民的建议可行,“监委会”在形成处理意见后,建议第五村民小组待杨某返回村中后,先对杨某进行解释,在对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先处以罚款,然后再根据村民意见,决定是否收回这块集体用地。村“监委会”将监督处理过程。(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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