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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简史(1)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1-29 02:13
(一)建国前的纪检(监察)工作
1.建党初期党的纪检(监察)机构。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从1921年到1927年六年间,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监察)机构。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在武汉举行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正式的纪律检查(监察)机构。王荷波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章程决案》除对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作出规定外,还对监察委员会及党的纪律作出了专门规定。
《章程决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有以下四条:
第一,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二,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三,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四,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章程决案》还对党的纪律作出了六条规定。
2.六大前后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八七”会议提出设立党的审查委员会。这次会议通过了《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决议强调:对于党所犯的机会主义错误,“需要彻底的讨论”和交给党员群众审查。先由支部讨论,然后在区、县、市和省逐级开会“详细讨论党的政策问题”,以统一全党思想。在这种讨论和审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改组与改造党的各级指导机关。决议强调严守党的组织纪律:“一切党员,不论其地位如何”,对于秘密工作纪律以及党部机关之“一切决议及决定、调遣等等,应当绝对的服从”;“凡破坏纪律者,都应从严惩办(停止职务,开除党籍等等)”。决议要求在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现时须即组织审查委员会(各省委就是监察委员会)”,审查所属党员。但又指出:“这种审查不应带有清党性质”,目的“只是去掉对于党部不可靠的分子,以及可疑的分子”。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在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对党的纪律作出了规定。指出:“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地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还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检查,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开除党籍的问题,由本章第六条所规定之手续决定之。”
六大党章删除了五大党章中“监察委员会”一章,撤销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设立审查委员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六大选举了中央审查委员会、中共七大后未再设此机构。
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党的活动被迫转入地下,党的监察机关已不存在。1928年6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根据这一规定,1931年6月成立了中共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由周恩来、康生、陈云、潘汉年、邝惠安五人组成。同年秋周恩来离开上海到中央根据地后,改由陈云、康生、潘汉年、陈寿昌、杨森五人组成。1933年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的主要领导成员移至中央根据地瑞金,同苏区中央局会合,中共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被取消。
1933年8月8日,中共中央作出决定,“为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况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党员的党纪、党籍和审诉等问题。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正式选举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李维汉为书记。194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中共中央设立组织委员会,下设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共七大后未设此机构。党务委员会对加强党的纪律、惩处违纪党员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它并不从总体上负责纪律建设工作,因此在党的纪律检查(监察)史上并未发挥更大作用。
3.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鉴于党处在抗日战争的新环境,党内存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以及张国涛由反党反中央的分裂活动发展到在1938年4月叛党投靠国民党等情况,1938年11月6日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三个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党内法规建设。在《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及纪律作了规定。
在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中,对监察委员会作出了规定:
“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监察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
(2)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账目;
(3)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犯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
(4)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
(5)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
区党委之下监察委员会的委员,需有三年以上的党籍,但得兼职。”
六中全会的明确规定,确保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党的七大与纪检(监察)工作。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举行。
党的七大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在《奖励与处分》一章,对党的纪律作出了规定。
七大党章专门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如下:
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在中央认为必要与可能时,即行组织之。监委的组织细则与工作规则,以及各级党的组织对党员给予处分的手续等,由中央制订颁布之。”但是,由于当时的客观形势的发展,七大及其以后并未建立起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这一规定直到建国后党的八大才得以变成现实。
5.六大后加强组织纪律性的举措。
为了适应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及时提出了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要求,连续发出了一系列关于建立和严格执行指示报告制度的指示和决议。1948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指出: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战争更加伟大的胜利起见”,“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指示中明确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5月,中共中央在《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必须坚决地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某些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即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级党委的政策和策略,执行他们自以为是的违背统一意志和统一纪律的极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在工作繁忙的借口下,采取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错误态度,将自己管理的地方看成好象一独立国。”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决议》在总的方面以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党务各方面的工作,或者决定权在中央,或者必须事先向中央请示,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实行,或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案,作了规定。
此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都按中央上述要求召开会议,开展了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党大力加强人民军队的纪律建设。1947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重行统一公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给各地的指示》,说明中央拟于最近重行统一公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各地各军在9月底以前把他们现行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及有关意见电告中央。毛泽东吸取了全军的意见,亲自作了修改,并于10月10日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要求全军“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
1949年3月5日至13日,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举行。毛泽东主持会议并向全会作了《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毛泽东指出:“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这一时期,由于处于连续的战争状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没有具体地开展,纪检机构也未得以健全,但是,党一天也没有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上松懈。正因为如此,党才能领导数百万军队和全国人民夺取解放战争的胜利,缔造一个崭新的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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