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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30 11:49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建设和谐渭南,做文明养犬人,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渭南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市区民生街以西,崇业路以东,乐天大街以南,华山大街以北区域内及区域外的文物保护区、居民住宅区、主要道路、机关、团体、企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以下简称重点限制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制区)。本市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限制区和一般限制区。

  二、本市限制养犬行政主管部门为公安机关。

  三、本市的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在重点限制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体重不超过5公斤),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四、在重点限制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限制区饲养或移送养犬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捕杀。

  五、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的,应送交农业部门的犬只留检所。

  六、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个人,应在《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

  七、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重点限养区每年每只犬必须向限制养犬管理部门交纳限养费240元,一般限养区每年每只犬交纳限养费140元。

  八、重点限制区内的单位军、警等警务用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及教学工作需要的;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用犬;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仓库,因安全管理需要的保安犬,以及重要仓储单位和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采取防疫措施,实行圈(拴)养,管理人员不得携犬外出。

  九、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早7点前、晚19点以后)户外活动,但犬必须挂犬牌,由成年人牵领,并随带《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不得擅自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市场等公共场所。

  十、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十一、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养犬人不得在市人民政府、临渭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划定或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遛犬。

  十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同时携带犬类粪便回收工具,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应立即清除。

  十四、禁养区及市区民生街以西,崇业路以东,乐天大街以南,华山大街以北区域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

  十五、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应当向农业部门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农业部门及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发给许可证;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经营活动。

  十六、养犬人未经许可违规、违法养犬、遛犬,公安机关一律予以收缴。

  十七、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临渭区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2079110,高新区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2115557)

  十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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