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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纪委监委通报2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8 10:06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强化警示震慑,现将2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白水县环保局重点中队队长王鹏、环境监察大队长种张涛工作失职失责的问题。2012年3月至今,时任白水县环保局重点中队队长王鹏、开发生态股(环评股)股长种张涛,在渭南市创维电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00t/a高氯酸钾项目日常监管检查和验收中,未发现尾气排放筒高度未达到验收标准问题,导致企业所排废气对周边村民的果树造成污染。2018年9月28日,白水县环保局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问题,种张涛在担任开发生态股(环评股)股长期间未能正确履职,王鹏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疏忽大意、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3月19日,种张涛、王鹏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白水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助理任宁涛工作失职失责的问题。2018年1月份,白水县宏盛达钙业有限公司因无环评手续被县政府督查室、城关街道办、环保局、工信局电力局联合执法责令停产。该企业在责令停产期间私自非法生产累计约15天左右。任宁涛身为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助理,监管措施不力、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企业非法生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工作纪律。2020年6月10日,任宁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各镇(办)、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要真正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当好生态卫士。各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白水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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