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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政协履职成果反馈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14 08:20
近日,市委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政协履职成果反馈机制的通知》,对建立人民政协履职成果反馈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政协履行职能的形式和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形成的视察报告和调研报告;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对政府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法、检两院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和分组讨论中对党委、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向党委、政府领导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和有关专题工作的《送阅件》。
  通知要求,政协建议案应由党委、政府有关主要领导亲自阅批,对于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应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并就办理落实情况作出正式答复;政协视察报告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政协调研报告应由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时阅批,并转交有关部门,在工作中研究采纳;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转交人代会,供审议修改有关报告时吸纳;政协提案应有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按期答复;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和《送阅件》供领导了解情况,在工作中参考,如有领导批示的,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批示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室反馈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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