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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当者担当 为负责者负责
来源:党风与廉政 发布时间:2022-08-08 07:55

本期嘉宾:

于   震 咸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张云哲 渭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李仕阳 岚皋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吴索颜 作

严查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规范检举控告秩序、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应有之义。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查处作出规定,再到《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这些制度规定树立起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通过严惩诬告陷害行为,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在具体实践中是如何推进的?又是如何深化的?记者采访了3位市县纪委监委负责人。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记者:严查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有什么现实意义?

于震: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秩序,严重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严重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资源,损害一方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严查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应有之义,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失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有利于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出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张云哲:在一个单位或地方,如果诬告陷害之风盛行,会滋生干部之间的猜疑、提防和不信任,使正气下降、邪气抬头,很大程度上也会导致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的恶化。因此,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夯实党的政治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检举控告秩序,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失实检举控告会挫伤干部追赶超越、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容易造成部分干部在工作时缩手缩脚,不敢抓、不敢管。因此,为遭受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就是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帮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奋发作为。这样才能凝聚人心、鼓舞干劲,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李仕阳:一封举报信从受理到处置完毕,需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多个部门、多道工序,中间包含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如果是一封诬告陷害的信件,这些投入不仅是无效的,浪费基层本就有限的纪检监察监督执纪执法资源,还会挤占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其他有价值问题线索的时间,影响纪检监察机关高效运转。岚皋县作为曾经的国家级贫困县、现在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任务艰巨。当下,尤其需要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需要一支勇于负责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这样来看,严查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在营造党员和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环境、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等方面,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执纪“力度”和关爱“温度”有机统一

记者: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开展查处诬告陷害、澄清正名工作?对党员干部被诬告或者误告、错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什么方式及时予以澄清正名?

于震:我们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查处诬告陷害、澄清正名各项工作,精准甄别诬告陷害行为,结合实际形成“一个指导思想、四个基本原则、八个工作步骤”的澄清正名工作机制。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失实检举控告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同时,明确各级党委(党组) 对查处诬告陷害、开展澄清正名,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保护教育干部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职能合理划分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责任,督促其依规依纪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努力营造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的浓厚氛围。如某县纪委监委对某单位“一把手”赵某的失实信访问题进行公开澄清正名,激发了赵某担当奉献的主动性和奋发有为的积极性,该单位工作被动局面很快扭转,业务关键指标连续两年稳步上升。

张云哲:开展澄清工作前,各级承办部门按照要求进行评判,经评判认为应当澄清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不同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7月16日,渭南市纪委监委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工作原则,严格工作要求。近年来,共澄清正名失实检举控告17起。

李仕阳:近年来,岚皋县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坚持把执纪“力度”和关爱“温度”有机统一。一方面,精准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我们对接收的检举控告材料,通过与检举控告人联系核实、利用检举举报平台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检举控告内容进行初步研判,甄别其是否具有真实性,把好第一道关口。同时,根据对问题线索处置核查情况,准确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另一方面,坚决澄清正名。如岚皋县财政局副局长马琴在扶贫项目资金拨付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申报补贴资金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便按照相关规定未给该公司拨付补贴资金。然而,马琴的“守规矩”却得罪了相关利益人,一封反映马琴态度蛮横、刁难群众办事、涉嫌失职渎职问题的举报信递到了县纪委。接到举报后,我们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反映的问题失实,第一时间将调查结果向该举报人进行反馈,同时组织召开县财政局全体干部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通报,澄清真相,帮助被诬告陷害者放下思想包袱。

从“我要举报”向“我会举报”转变

记者:实际工作中,怎样来防止诬告陷害的出现?

于震:我们通过制作民情民意连心卡和信访举报二维码、编排情景模拟剧、制作动画小视频、创作巡演廉政小戏等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从“我要举报”向“我会举报”转变,让群众深入了解诬告陷害的恶劣影响和纪法后果,防止其滥用监督权导致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建立诬告陷害、恶意检举控告人员信息库,实行“黑名单”制,进一步提高违纪违法成本,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考核、社会诚信等重要参考依据。实践中,我们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如咸阳市某县公安机关对发泄私愤、制造谣言对他人诬告陷害的村民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旗帜鲜明向诬告陷害者亮剑,释放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

张云哲: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宣传。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诬告陷害行为的恶劣影响及后果,并结合诬告与被诬告的鲜活案例警醒广大群众,使广大群众“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二是细筛查。承办部门不断增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辨别力,提升真伪识别能力,强化分析研判,准确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三是严打击。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仕阳:我们对诬告陷害、诽谤报复干部的行为依规予以严惩,让诬告诽谤者付出代价,并合理容错纠错,为担当者鼓劲。制定出台《岚皋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对受理程序、受理时限、容错条件等进行细化明确,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作出评价结论,精准把握干部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对符合规定的积极进行容错。同时,加大对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向蓄意诬告者亮明组织态度,提倡如实检举控告,约束失实举报行为,形成“鼓励如实举报、打击失实举报”的有力震慑。

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记者:在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如何注重澄清成果的运用?

于震: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被举报人处于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察期间的,经承办部门核查属于失实举报的,及时通过发函、报告、通报等公文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评先评优组织部门等书面澄清,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及时提出纠正建议。目前,咸阳市正处于建设“西部名市丝路名都”的关键时期,新一届市纪委监委班子将坚持“忠诚履职勇担当、守正创新谋发展、低调务实不张扬、稳中求进开新局”的工作思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职责,同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深化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切实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真正有担当的干部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干事创业。

张云哲:工作中,我们要求承办部门及时建立澄清工作台账,做好记录,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中。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对接,通报澄清工作情况。特别是在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必要时可将澄清工作的相关情况同党风廉政意见一并回复有关部门,为干部考核考察等工作提供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真正为选好人、用好人把好廉政关。

李仕阳:我们专门出台《岚皋县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在对党员干部提拔使用、选拔任用、评优表彰、职级晋升等工作中,必须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征求意见党员干部进行审查鉴定时,必须及时出具回复意见。特别是对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者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必须作出是否影响其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明确结论。2021年以来,岚皋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意见鉴定时,对曾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者有问题线索反映的正在核查的党员干部和组织,共出具“不影响”的正面结论意见122人次,最大限度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有效激励了党员干部轻装上阵、担当作为。(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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