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中的保密责任与义务作出了严格规范。主要有: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2)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3)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4)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5)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6)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7)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8)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9)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