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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政责任
来源:秦风网 发布时间:2022-06-24 09:57

我国宪法和保密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明确了一个最基本的界限,即只要所实施行为将导致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就属于违反保密法律规定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

但是,按照责任法定原则,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追究法律责任,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因此,公务员要忠实地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能做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一)公务员个人保密法律责任范围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清楚地列举了12种违反保密法律规范的行为,划定了保密违法行为的基本范围。公务员如果实施了这12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2种违规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三要素之一是限定知悉范围。任何国家秘密事项,都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可以不加限制地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不属于知悉范围内的公务员,未经批准,擅自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专属于国家,即使是由某些机关单位保存、使用,但专属于国家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在任何情况下,国家秘密载体都不能由个人私自处置。公务员私自买卖、转送或者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的流转有专门的保密通道,只能通过国家特别设立的机要通信、机要邮政通道和专人传递方式传送。普通邮政、快递等不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无法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公务员无论是履行公务或其他情形,只要是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途径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保密法对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有极为严格的规定,非特别需要,禁止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出境的,在一般情况下,须履行审批手续,交由外交信使办理,并采取严密安全保密措施。公务员擅自将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必须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务员不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不按批准数量及规定方式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在一定范围内只限于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其流转、使用、保存等全过程,都有严格法律限制,不允许任何人在私人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公务员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及有线、无线通信网络,都是开放性的信息网络,不具备安全保密环境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条件,不能用于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只能在专门建设且符合保密技术标准要求的涉密网络和通信系统中传输。公务员擅自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极易被植入“木马”窃密程序,存在严重泄密风险。公务员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9)在未采取保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在无保密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极易被植入“木马”窃密程序,对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公务员在未采取保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国家秘密信息只能使用专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公务员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会导致保密技术防护措施降低或失效,给国家秘密信息带来泄密风险。公务员个人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退出使用,其内存涉密信息并未消除,仍属于涉密载体。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极易造成泄密。公务员擅自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即构成违反保密规定。

上述12种违法行为,是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是最常见、最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它会直接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公务员只要有12种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依照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机关承担保密法律责任的范围

保密法对国家机关的保密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承担保密法律责任的范围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以下6种情形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1)机关在定密工作方面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对符合国家秘密构成要素的事项及时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是国家机关的重要保密责任。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因此,国家机关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违反保密法规定。

(2)机关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重大泄密案件有严格的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重大案件是: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大案件是: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重大案件是: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大案件是: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10项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国家机关如果发生“重特大泄密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对机关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因为“重特大泄密案件”的发生,不论具体情形如何,与机关保密管理责任缺失或保密制度不落实、保密措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3)机关发生泄密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更为严重泄密后果的,或者对责任人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发生泄密案件及时上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查明责任后,对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是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国家机关发生泄密案件不履行职责,即构成严重违反保密法规定。

(4)机关在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中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保密检查,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如实提供证据,是机关应尽的责任。接受保密检查或者查处泄密案件时,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各种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即构成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5)机关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评估和审查投入使用的。根据保密法规定,新建、改建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要由专门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和审查,这是保密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重要安全防护措施。机关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评估和审查投入使用,是构成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6)机关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根据保密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委托企业事业单位印刷制作国家秘密载体、承建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关和军事机关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以及委托企业事业单位对涉密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对委托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即构成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对上述定性为国家机关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追究保密行政责任,最终由代表国家机关意志的负责人实现,责任追究只能落实到身为机关负责人的公务员身上。因此,作为机关负责人的公务员,除了对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所列举的12种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因机关在保密工作方面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所引发的保密行政责任。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政责任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规定中,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保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12种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密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门规定了违反保密义务的处分原则和内容: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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