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备受关注的郑筱萸案,以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回溯媒体评论,大多集中于对郑筱萸个人品质的分析与谴责。这种以人性善恶为假设的讨论,过于依赖人的自律,往往忽视了外部因素对腐败官员的重要影响。如同水果腐烂一样,除了自身导致变质的原因外,还有大量外界因素作祟,甚至起着主观怂恿、故意制造,甚至是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郑筱萸而言,其腐败堕落除了他自身的道德品质、思想修养存在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部力量对他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一位熟悉郑筱萸的人士称,郑在1994年前后从地方到北京做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就背负了不少“人情债”……郑筱萸也向一些企业“许愿”,将尽力满足他们的要求。“所以早在上任之前,郑筱萸的‘人情债’就为他日后的案发埋下了祸根。”也就是说,郑筱萸走上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位置之初,就不是奔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来的,而是成为被一些人和企业收买的工具,目的就是利用职权偿还那些所谓的“人情”。而给予他“人情”的那些企业老板们,最终也无不达到了最初的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权与私利交换的利益共同体。
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且掌握和使用着公共权力,遵守社会道德,成为社会表率,无疑是党员领导干部们的天职。正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如果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因此,维护官员的道德善良,防范其失足堕落是反腐败工作的永恒课题。
我们以往分析官员腐败的动因,过多强调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加强个人党性修养,很少思考外部环境对其有怎样巨大的影响,更不愿接受有一些集团或个人出于种种目的会培养扶植一些力量走入仕途。而笔者经办的大量案件却显示,外部某些因素的腐蚀拉拢、培植豢养,致使少数官员沦为某些人和某些群体的“代言人”。对此,我们应该对反腐败机制的完善与健全进行另外一番审视了。
对于导致腐败的外部因素的防范与遏制,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以为,首先应建立良好的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压缩腐败交易的市场空间,让外部因素钻不进来,让官员“不能腐”;其次应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降低腐败主体进行腐败交易的主动性,增强政府官员的职业自豪感,让官员“不愿腐”;最后,要完善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性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减少腐败黑数,增加腐败交易的成本,让官员“不敢腐”。
多管齐下,便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的外动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