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全党全国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会议的部署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将其作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长期的、经常的工作。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行业较为严重,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5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深刻指出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提出了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要求中央纪委牵头组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同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政府机关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了总体部署。2007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就进一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中央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牵头、中央国家机关22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在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了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明确有关政策,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和工商总局等部门陆续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专项治理及时实施工作指导;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了沟通联系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两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突出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重点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力、质检、环保九个重点方面,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全社会普遍受到了反商业贿赂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和关键部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认真查找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国有26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了自查工作,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也进行了自查自纠。通过自查自纠,收缴不当所得近12亿元,一方面扭转了一些错误观念和看法,使人们认识到商业贿赂不是交易活动中的“润滑剂”,更不是经济增长的“助推剂”,而是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腐蚀剂,必须认真加以治理;另一方面增强了党员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逐步树立,靠送礼行贿获得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正在得到纠正。
通过加大惩治力度,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各地区各部门始终把查办案件作为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和取信于民的重要环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劲势头。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金额70.79亿元,其中涉及公务员的案件6971件、涉案金额17.13亿元。商业贿赂案件的坚决查办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一些领域如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发案率大幅度下降,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始得到解决。
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把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寓于各项改革措施之中,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和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物资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改革。与防治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和反垄断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制定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近400件,各省(区、市)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防治商业贿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取得进展。许多企业加强对投资、融资、担保、物资采购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监控,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严把设备引进、工程招标投标和大额资金流向关,建立完善了基本建设、清收账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通过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对商业贿赂的认识逐步深化。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注意探索和把握规律,加强理论研究和概括,从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加深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一是在商业贿赂的本质上,既看到它是一种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提供、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看到它与有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相关,不仅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而且发生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其主体十分广泛,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二是在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原因上,既看到它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得力,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没有得到有效规范有关;也看到这种丑恶现象有其历史的、文化的根源,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绝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三是在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上,既看到它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妨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阻碍了经济发展;又看到它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客观条件上,既看到其严重性、复杂性和开展治理工作的艰巨性;也看到我国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的有利因素,只要我们注意发挥政治和制度上的优势,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就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的成效是阶段性的,离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表现形式更趋多样,手段更加诡秘,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意义重大,关系改革发展的全局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要求我们必须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中来考虑,放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来谋划,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行动上更加自觉、措施上更加有力。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规范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贯彻十七大精神,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商业贿赂不仅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投资环境和商业活动的正面评价,妨碍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能够不断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能够优化投资环境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为我国实施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进一步密切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发挥积极作用。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举措。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商业贿赂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导致生产和生活用品价格虚高,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坚决治理商业贿赂,紧紧抓住和认真解决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这项工作开展得越深入,效果越明显,就越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越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的重要内容。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败工作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之中,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违法违纪者搞权钱交易的手法不断翻新变化。商业贿赂既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也是腐败的表现形式。从国际反腐败实践看,把预防腐败从限制受贿方拓展到限制行贿方,从规范权力运行拓展到规范商业行为,从规范公营部门行为拓展到规范私营部门行为,实际效果比较好。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有利于规范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进一步明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思路,增强防治商业贿赂的综合效果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松劲畏难和急躁情绪,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继续加大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力度,又要积极推进制度的改革创新,在源头防治上狠下功夫;必须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准确适用纪律和法律,努力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在整体推进中突出治理重点。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商业贿赂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两年多来,在整体推进治理工作中,始终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作为重点,注意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取得了重要突破。但目前,六个领域和九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继续把这些领域和方面作为治理重点,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当然,随着工作的深入,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和方面也会作适当调整,就各地区各部门而言,情况会有所不同。我们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确定重点问题、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打开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惩处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的情况十分复杂,解决问题必须多管齐下。要区分不同情况,采用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司法处理、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惩处。对那些利用手中权力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要依据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给予严肃处理;对那些搞商业贿赂尚未触犯刑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限制其经营能力或市场准入,增加其违法成本;对那些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要及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据刑事法律从严从重进行查处。要引导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各种商业贿赂现象及时曝光,降低搞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评价,对严重者要使其名誉扫地。
要更加注重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就按照同步推进三项主要工作的要求,在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从目前情况看,这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对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问题研究不够,提出的治理措施和办法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强。反腐倡廉的实践证明,最终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这是开展专项治理的必由之路。因此,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切实加大长效机制建设的力度,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否则,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许多问题也会纠而复生。
要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治理商业贿赂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密切相关,必须与其他工作相互结合和促进,增强专项治理的综合效应。一要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重要措施,必须纳入构建惩防体系的整体框架中,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二要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相结合。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融入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使其自觉抵御和坚决反对商业贿赂,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三要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纠风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商业贿赂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要贯彻纠风工作的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要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涉及方方面面,必须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在治理商业贿赂中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搞好责任分解,抓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商业贿赂现象和成因最明了,要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法,强化监管手段,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行业自律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要支持和引导它们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会员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人民群众始终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参与者,要鼓励和发动大家积极举报商业贿赂线索,并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很多,必须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务必取得实效。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人们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宣传教育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注意运用不同载体,扩大传播范围,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反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富有亲和力、吸引力、渗透力。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诚信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针对不同对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对社会公众要重点宣传法律法规,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国家公务员要重点开展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教育,促进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公信力;对广大经营者要重点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法治意识和敬业精神。
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专项治理工作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要始终高度重视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充分发挥办案工作的威慑力,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一要在查办商业贿赂大案要案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查办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工程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金融等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坚决打击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在查处行贿行为方面取得新进展。要针对商业贿赂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既要保持查处受贿行为的力度,又要重视对行贿行为的查处,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三要在健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协调机制方面取得新成效。要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力度,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办案合力。同时,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框架内,切实加强与其他缔约国在遣返和引渡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追回涉案赃款等方面的合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中资企业在国(境)外从事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惩罚,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
进一步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步伐,一要抓紧建立市场诚信记录机制,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市场诚信情况,实行归档管理。二要抓紧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诚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市场诚信记录联网,使失信的市场主体寸步难行、无处立足。三要抓紧建立信用信息供求机制,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市场,扩大市场诚信产品的需求,努力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增加信用产品的有效供给。四要抓紧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惩治失信市场主体,使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失去便利,在生产经营中减少机会,增加违法成本,付出沉重代价。五要抓紧建立诚信宣传教育机制,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行使。改革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不断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法治政府。要深入推进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的市场机制建设,推进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的有偿处置工作,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修订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办法和资质管理规定,改进药品注册审批办法,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积极建立土地、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审批到建设实施、后评估的公示制度,切实推进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防治商业贿赂制度体系。法制建设在防治商业贿赂上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性。要完善刑法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制定或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要加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确保有关规定得到全面准确的落实。要研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和有关法律的修正案。
进一步加大政策执行和研究力度,确保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治理商业贿赂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理解和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政策。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少数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必须通过实践和探索,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发掘汲取传统文化中重诚信、讲操守的美德,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要注意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做法,拓宽视野,开阔思路,更好地做好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