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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监察机关加强执法监察消除环保治理障碍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08 05:34
    3月中旬,监察部就2008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下发通知,其中对环保执法监察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尽最大努力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监察部继续会同原环保总局等七部门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安全问题为主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级监察机关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去年11月,监察部参加了七部门组织的环保专项行动督查,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涉铅和造纸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并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已经清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总结,严肃查处死灰复燃的环境违法问题,关闭和淘汰了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为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监察部印发了《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以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统筹已部署的相关工作,合理摆布,狠抓落实。为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重点区域和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去年4月,监察部参加了中办、国办组织的联合督查组,对江苏、浙江等12省(区、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指标等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去年8月,参加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对河南、河北等6省重点区域和行业进行了“回头看”检查。 
    为了进一步消除环境执法障碍,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扰,监察部办公厅与原环保总局办公厅于去年4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在2005年以来开展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重点清理以各种名义阻碍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减免或降低征收排污费、降低或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和条件、对环保和监察两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等错误做法。去年10月,监察部会同原环保总局对宁夏、江西、山东、福建四省(区)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联合督查。 
    据统计,各省(区、市)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围绕《通知》要求的四个工作重点,组织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细统计、细分析、细定性”,共清理出含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的文件861件。 
    各级监察机关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把查处各种环境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开展环保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2007年,监察部会同原环保总局分两批对22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公开督办。这些案件涉及9个省、21个市。通过督办,对13家企业的违法问题进行了纠正,解决了10个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325家企业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此外,监察部还直接参加和指导了多起环境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通过查办典型案件,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严肃追究了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切实保障了群众环保权益,有力促进了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和节能减排任务的落实。 
    据悉,监察部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继续以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统筹和安排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并从四个方面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一是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区域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进一步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三是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四是督促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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