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7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徐日丹) 今天上午,记者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中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部门首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做出规定明确界定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颁布施行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要求(以下简称《规定》),滥用警力、不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违纪行为,相关责任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据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透露,《解释》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做出规定,有利于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规定》和《解释》明确界定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规定》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规定》中对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按照《规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处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的发布将增强公务员做好信访工作,对于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察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