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该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中国新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