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联合决定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出台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项重新审核,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非法设立收费项目。2009年3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收费金额以及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上报。 (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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