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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受贿赃款“理财”属洗钱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2 05:55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其中,通过 金融机构以外的途径,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六类行为被认定为洗钱。该司法解释自11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王少南介绍,以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系。

王少南同时指出,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整体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要求相比,在洗钱犯罪、恐怖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上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一 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司法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1997年至今全国法院审理的、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案件仅20余件;2001年刑法第 120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以来尚无一例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公安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制 定出台了本司法解释。

王少南介绍,刑法第191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 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洗钱的行为如何认定,实践部门存在疑虑。对此,《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 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 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按照《解释》对新界定的六类洗钱行为的规定,通过投资、经营等方式“理财”,协助转移、转换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洗钱。(人民网 记者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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