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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单位和个人报告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9-02 01:48

     最近,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单位和个人报告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渭市办发(2004)16号]文件,并对执行《规定》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自觉性,促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报告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及时报告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报告原则,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引导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报告的范围和对象

    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

      三、报告的内容

      (一)单位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重大决策情况。贯彻中、省、市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
      2、重要干部任免以及人事调动情况。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情况;涉及重要岗位的干部人事任免情况;调入事业单位人事安排方案的情况。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情况。
      (2)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干部个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包括:营建、购买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售、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等。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包括: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参加人数和人员;所用钱款数额及使用车辆情况等。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包括:结婚的日期,配偶的姓名、国籍、居住地和职业;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谋生方式或职业等。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因私出国(境)的缘由、费用来源;所到国家或地区的地点及起迄日期等。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包括:查处机关的名称,被查处的事由、日期;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物等);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刑罚、免于刑罚,劳动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等。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报告的形式和时限

     本实施办法所列报告内容事项,一般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前报告的,应及时补报);重大事件等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

      五、报告的受理

      1、单位重大事项的受理

       区委、区政府负责受理区级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根据需要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各乡镇办、各部门负责受理辖区、所属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并作好协调和处理工作。

      2、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

      (1)区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所在机关党组(党委)受理,主要领导的报告,同时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2)科级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受理(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同时抄报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
      (3)各单位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各单位组织人事科(室)负责受理。
领导干部向同级党委(党组)的书面报告,应在党委(党组)成员中传阅,或在最近一次党委(党组)会议上作口头说明。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对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   报告的答复

      1、受理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审阅报告的内容,并及时向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反馈意见。
      2、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七、报告的监督

      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教育和督促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自觉报告重大事项,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2、各单位要每半年将执行单位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综合报告一次。
      3、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将对各单位执行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或领导干部不按《实施办法》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对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国有和国有控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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