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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九严禁”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08 08:29

“打铁先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为了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求,维护国家政令畅通,社会和谐稳定。富平县纪委监察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富平县纪检监察干部“九严禁”规定》,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新形象,全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富平县纪检监察干部“九严禁”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一是严禁借执行公务办私事;二是严禁借执行公务侵占公私财物;三是严禁接受调查对象的礼品和宴请;四是严禁在接访群众来访时耍态度或推诿扯皮;五是严禁在工作时间喝酒;六是严禁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证件;七是严禁在扣压证据(财物)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八是严禁不出具监察决定(处罚决定)没收财物;九是严禁在没收财物时不开票或使用违规非法票据。 目前,此项制度已悬挂上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县纪委、监察局明令对违反“九严禁”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温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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