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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出台“十条禁令”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22 10:09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各级强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该县结合实际,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出“十条禁令” 。

“十条禁令” 分别是:一、严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二、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利益关系人在职务提升、工作调动、贷款、经商、案件查处、司法诉讼等方面,向有关方面打招呼或疏通;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五、严禁为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或创造条件。六、严禁利用各种名义和方式到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不得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七、严禁非法集资、变相集资,不准多头开户、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杜绝虚假票据入账,不贪污、不挪用。八、严禁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或变相旅游;不得进行无实质内容的考察、培训。九、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准进出与本人身份不符的高消费场所,不准参与低格调的娱乐活动,不赌博、不堕落、不涉毒;不准借婚丧嫁娶、各种庆典、医病住院等收受礼金。十、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准新建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办公场所;不准借建房名义为个人敛财。(白水纪委 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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