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规范权力阳光运行,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问题,自2010年以来,临渭区先行试点,先后在官路镇、人民街道2个街镇和交通局、城改办、教育局、残联等项目资金相对集中的7个部门试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制度,初步形成了“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监督约束机制。在两年的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近日,临渭区出台了《关于对全区党政“一把手”加强监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先后经区纪委常委会、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以区委、区政府文件已印发全区。
3月22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各镇、街道、部门党政“一把手”对落实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实施意见》明确监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区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街镇、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及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一把手”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变,坚持区政府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决策和执行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工程及项目建设、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五方面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
一、决策和执行权。各单位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在讨论决定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领导班子在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人事管理权。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副职分管。调整、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推荐科级和科级后备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上报人选的程序进行。讨论任免干部由党政“一把手”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免决定;对拟任免人选得不同意票超过半数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加强干部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轮岗;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等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轮岗。调整、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选聘工作人员,纪检监察组织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三、财务管理权。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副职分管。镇、街道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应当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财政所长、分管领导、 “一把手”签字后,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算中心)方可付款入账,否则不予支付。区直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签字后,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算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算中心)预留的领导签字字模必须有分管财务副职领导的签字字模,没有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和“一把手”审核,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四、工程及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多少明确一名或几名副职分别分管。在申报、争取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标准验收,相关人员把关签字,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和验收人员的责任。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五、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物品采购前要向区财政部门申报,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物品价值超过分管领导审批限额的,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置房屋、车辆、大型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应当报纪检和财政部门审批,严禁随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或者出租所得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严禁私设“小金库”。
为确保这一制度取得实效,一是强化组织监督。严格执行单位和个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点项目审批、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及时、如实上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严格执行向区纪委全会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党政“一把手”履行“一岗双责”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二是人大、政协监督。区人大按照法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依法任命的“一把手”实施监督。区政协通过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有重点地对党政“一把手”实施民主监督。三是专门机关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各单位决策和执行、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的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情况。区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对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实行审计后谈话制度。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根据职责权限,对党政“一把手”离任时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和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侵占公共财物等问题进行离任审查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临渭分局对涉及党政“一把手”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肃查办,并及时向区纪委、区委政法委、组织部通报查处情况。四是抓好内部监督。按照权力分解的要求,分管“人财物”的副职应为领导班子的不同成员。党政“一把手”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班子成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主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五是群众舆论监督。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网站,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工作。同时,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纪委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组织人事、政法、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和人大办、政协办参加的监督联席会议,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汇总,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
对党政“一把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应当问责的,依照《渭南市临渭区行政问责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临渭区纪委办公室 张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