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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的《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和支付办法》出台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24 05:30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的落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我省新的《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出台,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87号)和《关于贯彻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4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直接培训补助以当地两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新《办法》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1年以上3年以下者,补贴150元;3年以上或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创业证明者,补贴200元。

  失业人员须持《失业登记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并填报职业培训和求职申请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培训须经过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培训补贴按照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所在地的标准核算。(文/杨川 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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