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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制定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9 09:26
为了维护政令畅通,加大源头防腐力度,大荔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了《关于对全县各单位有关事项实施监察的规定》和《单位(部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制度》两项制度。
两项制度不仅明确规定了必须接受全程监督的涉及民生、群众关注、公共财政支出的有关事项,而且明确要求针对监督事项必须执行事前报告制度,以书面形式,将需监督事项的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法在实施5日前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对于事前不报告,临时报告的,县纪委监察局有权做出对该事项延期实施、中止实施的决定;对应报未报,规避、脱离监督的,县纪委监察局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这两项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执纪监督之责,推行政务公开,而且大大增强了源头防腐力度。(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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