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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规范涉刑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党政纪处理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02 09:54

  近年来,临渭区切实发挥纪委组织协调职能,将定罪处刑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党政纪处分落实情况作为反腐败协调工作重点,及时移交,规范处置,确保党政法纪衔接。2011年以来,给予涉刑党员15人开除党籍处分。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了更好的发挥职能,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多次深入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召开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征求意见,探讨有效开展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调整充实了协调小组成员,在原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仅有公、检、法、审计、监察的基础上,增加组织、人事、政法、机关工委、财政、信访、农业等涉及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部门为成员,为整合反腐败工作合力奠定了基础。

  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制定了《反腐败协调小组案件协调暂行办法》、《反腐败协调小组议事规则》、《执纪与执法机关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查办案件统一汇报、案件线索集中排查、信息沟通、案件移交、协作配合、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针对这些制度在执行上存在的信息报送不完整、案件移交不及时等问题,制定了考核办法,建立了奖惩机制,细化了责任,明确了时限。

  规范运作,及时督办。在日常工作中,区检察院将查处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情况及时报区反腐败协调办公室,特别注重涉及以上人员的不诉和免于起诉的报送,使纪委能够及时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区法院将涉及以上人员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送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纪委审理室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属区管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直接给予党政纪处理;属基层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发案件督办通知书,及时督促办理。同时,明确由区法院将公职人员判决书(裁定书)副本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确保了涉刑干部职工的处理到位。(临渭区纪委 姜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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