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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追究办法”夯实“两个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4 16:13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的落实,华阴市紧密结合上级有关精神及自身实际,出台了《华阴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的监督责任。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办法》将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必须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纳入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10种情形和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7种情形给予责任追究。将纪委在协助党委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履行监督职责纳入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纪委未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9种情形给予责任追究。

  强化责任倒查机制。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明确规定:实行“一案三查”制度,既要调查当事人,又要调查涉案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施问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以及监督、组织查处不力,特别是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等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纪委(纪检组)主要领导责任。

  细化责任追究方式。《办法》分别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党委领导班子、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检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作出书面检查、党纪政纪处分和调整处理。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训教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的出台,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华阴市纪委 吴斌 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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