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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出台《潼关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4 08:32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近日,潼关县委制定出台《潼关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怎样追究以及追究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明确了18种对应的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包括9种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和9种应追究监督责任的情形。规定了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疏于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等9种情形,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有“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处不及时或处置不力,导致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或者顶风违纪现象多次出现,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办案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等9种情形,要追究纪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办法》特别规定了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全县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各纪委、纪工委、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程序和适用范围;规定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区分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职责和权限明确了负责追究责任的机关和部门,提高了 《办法》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明确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潼关县纪委 袁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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