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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严格问责违纪公职人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02 10:05
    为从根本上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减少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2012年9月,大荔县纪委出台了《大荔县公职人员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实施以来,该县纪委对34名违纪人员进行了问责,其中给予警示谈话11人,效能告诫5人,批评教育18人。

  该《办法》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施行,并对问责的种类及方式、问责范围和程序、时限上进行了详尽诠释。

  该《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公职人员问责。公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出现的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工作作风、疏于内部管理、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和处理信访事项等38种。采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先和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等方式进行问责。其中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先和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的,直接处理问责对象;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等问责方式的,按照有关程序,实行问责倒查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对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对于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县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调查,查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问责。也可以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追究问责的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做出追究问责决定。

  《办法》要求,公职人员问责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坚持追究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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