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各级党委带头落实“两个责任”,主要领导以身作则,有效激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不断为发展凝聚改革动力。
五年来,全县上下正风肃纪的力度和频次日趋从严从紧,群众对干部作风满意度连年上升。 五年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主责不偏移,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不放松。
五年来,纪律审查力度不断增强,“四种形态”的有效践行催生出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五年来,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机构改革风生水起, “三转”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合阳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套牢“紧箍咒”——夯实“两个责任”见真章
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党组以上率下,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旗帜鲜明正风肃纪,带头扛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县纪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2011年至今,累计约谈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20余人次。强化责任追究,针对一政府部门连续发生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违纪案件问题,严肃问责局长、主管副局长、纪委书记履职不力问题。扎实做好中央和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完成中央第七巡视组下转信访件50件,完成省委巡视整改任务91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1项,办结省委第三巡视组批转信访件28件,处理6人。出台《合阳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48名党政“一把手”向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提高比分权重,镇街由3%调整到10%,部门由5%调整到15%,实行“一票否决”。
发力“长、常、细”——构建正风肃纪“新常态”
出台《合阳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推行县纪委、镇(街道)部门纪(工)委(纪检组)、县委作风办三级督查制度,强化督查检查。坚持日暗访、周约谈、月通报,紧盯重要时间节点,持续加大明察暗访力度,累计明察暗访350余次,下发整改督办函56份,通报典型问题43期,制作专题暗访片7部。建立干部作风档案,对所有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开列追责八项“负面清单”,将“严管厚爱”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之中。对各镇街和25个县级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农村低保、移民搬迁、危房改造、扶贫开发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涉农领域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检查,追缴违纪资金110余万元,给予党政纪处分6人。查处市纪委转办、交办的群众身边“四风”问题6起,给予党政纪处分4人。
宣教“精细化”——教育监督重实效
坚持每年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先后举办“清风伴我行”演讲比赛、“反腐倡廉成果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巡展以及“两学一做”、“翰墨清风”、“家风家训”廉政书画展。推行纪委机关领导深入部门单位讲廉政课制度,累计讲课150余次。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赴照金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赴县烈士陵园开展“重温入党誓词、缅怀革命先烈”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走进县纪委机关,30余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实地参观执纪审查、执纪审理、信访举报等工作平台和流程,零距离感受纪检工作。2011年至今,中省市各级报刊和网络媒体采用全县反腐倡廉建设稿件500余篇。135名科级干部向纪委报告了个人重大事项。
惩腐“零容忍”——“四种形态”持发力
2011年至今,累计查办案件351起,给予党政纪处分376人,其中科级干部案件41起41人。重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约谈函询制度,全县谈话函询202人,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成为大多数,党政纪轻处分213人;党政纪重处分19人,职务调整1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先后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60起,公开通报13次38起。推行办案协作区制度,五年来协作区累计办案30起。建立谈话室,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全县没有发生违规或超时限办案问题,也没有因复查申诉引起上访。
催生“新活力”——稳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新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机关纪检监察室由一个增加到四个,实现人员力量向监督执纪办案一线倾斜目标。出台《关于推进全县纪律检查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意见》,新设立8个纪检组,实现纪律检查派驻机构全覆盖目标。出台《加强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合阳县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提名考察和考核办法》等文件,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结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个人综合表现积分台账,实现了对“监督者”的“再监督”。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14名纪检监察干部报告了2015年度个人重大事项。 利剑高悬,威慑常在。
我们看到,五年来经过主题教育的洗礼和正风肃纪的考验,全县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遵纪守规意识明显增强。我们相信,在反腐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引领下,广大党员干部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勇于担当的可喜局面已初步形成。我们憧憬,崇廉尚洁的时代之风将随着全面建成小康合阳的旗帜在古莘大地随处飘扬。(合阳县纪委 李俊虎 聂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