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得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开网店、做微商活动’,看来咱们以后发微信微博可得慎重了,不能随意帖发和转发有些消息了”,这是坊镇机关干部闫敏旭在收到县纪委监察局的提醒短信后向同事说道,并掏出手机给她一个兼职微商的党员同学打去电话……
为了严格规范全县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的言行,近日,合阳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合阳县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纪律规定》。
规定明确,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得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违背中省市县各级决定的言论;不得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视频;不得制造、散布、传播谣言;不得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不得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不得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开网店、做微商活动;不得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不得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规定要求,对党员干部违反以上所列情形,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出台这个规定是我们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阵地建设,突出严管就是厚爱,积极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旨在为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划红线、立规矩,教育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员身份,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合阳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这样讲道。(合阳县纪委 蒋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