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县委《落实“两个责任”有关重点工作实施细则》精神,深化三转要求,加强对镇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管理考核,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近日,蒲城县纪委、县委组织 部制定出台了《加强镇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从2017年开始各镇和各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参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单独考核,提出等次意见,并抄送县委组织部。考核结果由县纪委监察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向县委推荐使用。考核排名靠后的予以约谈。
《办法》规定: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年考核中平时考核占20%,半年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50%。平时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不定期通过抽查、个别谈话、专项检查等形式和渠道,掌握各镇和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工作情况。包括会议考勤、培训、上挂下派、协作区办案、信息调研、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半年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组成考核组,每半年分片区对各镇和各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年终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在全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时,对各镇和部门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进行单独考核。同时,明确了3种加分情形和4种取消评优资格行为。
《办法》要求:镇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继续担任单位的党委(党组)成员,参与党委(党组)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有关重要事项的酝酿协商,并参加行政领导会议,不参与业务分工,做到在参与单位日常工作中服务、在参与中补位、在参与中监督。
《办法》的出台激发了镇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作的积极性,为他们更加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有力保障。(蒲城县纪委 任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