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富平县纪委、监察局采取“明责、履责、问责”方式,传导压力,夯实责任,强化纪律审查,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截至目前,先后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上举报347件,初核问题线索278条,纪律审查80件,了结80件,党政纪处分100人。
一是明责。组织召开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工作会议,明确强调在深入纠正“四风”、推动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上,党委(党组、党工委)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纪工委)负监督责任;工作重心在县纪委,具体落实在镇办纪委(纪工委)。制定印发了《关于推动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任务和工作时限,使工作开展有据可依。
二是履责。要求县纪委、镇办纪委(纪工委)和镇办、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相互联动,形成合力。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积极协助党委(党工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要经常提醒本单位“一把手”认真抓好纠正“四风”和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使其认识到纠正“四风”和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是中、省、市和县委的要求,不做不行,做不好也不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也要及时提醒和督促同级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好各自的主管责任。同时,县纪委加强对镇办、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三是问责。县纪委、监察局将深入纠正“四风”和严肃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纳入纪律审查工作年度考评考核范畴。对纠正“四风”和纪律审查工作指导不力的,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的,对工作停滞不前、进展缓慢的,将约谈镇办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对于被约谈的主要负责人,也将记录在案,若仍不整改的,将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或提出组织调整意见。(富平县纪委办公室 雷向锋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