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全面推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提升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水平,近日,白水县印发了《白水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推动落实不力、执行监管不力等九种情形,要追究责任;对纪委(纪检组)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认真履行纪律审查职责等十种情形的,将追究其责任。
《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调离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指出,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部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白水县纪委 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