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县制定出台了《白水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对象、方式、情形和程序,构建起一套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追究体系,为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干部套上“紧箍”,为扎实推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纪律保障。
明确追究对象。全县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脱贫攻坚工作的人员。
明确问责方式。责令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责任人员实施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细化问责情形。对脱贫攻坚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和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四种情形,20种行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如: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县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对脱贫攻坚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存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挥霍浪费扶贫资金行为的;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严格问责实施。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职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办法》的出台给全县各级干部拉响了责任警报,将有效地促进全县党员干部的担责尽责、廉洁履职意识,为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证。(白水县纪委宣传部 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