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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觑的“放大效应”:对“小官大贪”现象的研究与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5 08:28
    一份办案报告显示“小官大贪”危害严重

  仅以江苏省为例,2010年以来,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科级以下、涉案金额百万以上的“小官大贪”案件587件。其中,涉案金额过千万元的有52件,涉案500万-1000万元的有57件。其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侵占贪污类型腐败逐渐增多。2010年以来,该省查处的“小官大贪”案件中,贪污受贿类案件约占一半,其中,骗取拆迁补偿款、非法侵占农村“三资”获利、虚报冒领专项建设资金、贪污涉农补贴和救灾资金、挪用专用基金等贪污、挪用、私分、职务侵占类案件比较突出。

  发案领域较为集中。作为直接服务联系基层群众的小官,发生的腐败案件往往集中于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农村“三资”管理、财政补贴等领域。

  作案手段大胆直接。有的以出借公款、虚开付款凭证、多报少付、私设小金库等传统方式直接将公款公物占为己有;有的出现村干部集体违纪,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为蚕食集体经济、牟取非法利益同流合污、合伙作案。

  涉案金额积少成多。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多数小官通过少量、多次、长期的蚕食方式聚敛巨额财富,由“小贪”逐步演变成“大贪”。

  社会危害呈现“放大效应”。相对于高官腐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案件具有公开性、可见性和群体性,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更易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恶化社会风气。

  造成“小官大贪”问题的原因分析

  群体性心态失衡,小官的思想出现偏差。一些基层干部认为收入过低与贡献不相符,一些乡镇干部遭遇职务职级晋升的“天花板”,一些村干部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严重。因此,腐败成为少数人补偿“心理不平衡感”、特权思潮泛滥的途径。

  权力运行失范,小官的自由裁量过于宽泛。“小官”腐败的资本是手中掌握的项目审批、钱物分配、行政执法等极具“含金量”的权力。有些权力相对集中,基层干部既是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管理者,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偏大,给寻租带来较大空间。

  监管机制失效,小官缺少有效制约。有的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决策、财务、人事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内部监督疲软,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基层权力公开与民主监督流于形式,舆论监督往往紧盯“大官”,小官因其“微不足道”,不易引起上级机关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得以长期潜伏。

  惩处威慑失灵,小官行为更加大胆。一些基层执纪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薄弱、能力不够、精力分散,查办案件往往“民不举、官不究”,削弱了办案威慑力度。有些基层领导把办案与稳定和发展对立起来,包庇袒护,干扰办案。腐败案件违纪违法成本低、对违纪人员打击不力、执纪问责的震慑效果不明显,使一些小官心存侥幸,在违法犯罪的深渊越滑越远。

  防范“小官大贪”的对策建议

  党的事业,根基在基层,关键在干部。反腐败绝不能“抓大放小”,应不断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有效遏制“小官大贪”现象。

  突出重点岗位,健全权力内部控制制度。权力运行不规范、缺少有效制约监督,贪腐就易趁势而起。适度分解部门及个人权力,重点解决权力集中问题,建立健全“管采分离”、“管审分离”、“管办分离”制度,使集中于一个岗位的权力分解为几个岗位互相制约,将集中于一个人的权力分解为几个人共同行使,把集中于某一层级的权力分解为几级共同负责,形成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内部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全面梳理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标准和幅度。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坚持重要事项集体决议,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完善基层单位内部财务、人事、物资、基建以及核心业务管理制度,并推进配套措施保障落实,规范内部管理。

  紧盯热门领域,强化农村“三资”监管。紧盯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征地拆迁、民生资金等“重灾区”,从技术、组织、人员等方面多管齐下,扎紧篱笆,让腐败无空可钻。同步推进农村和城市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特别是提升城中村、城郊村以及集体“三资”体量大的村和社区信息化监管水平,防止资产流失。完善基层群众监督机构,有效整合村民监督代表、村民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力量,加强村务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健全议事程序规则,推行“一事一议”、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村账镇管”等工作制度。推进村干部“勤廉指数”测评,进一步健全基层干部勤廉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实行信息化监管,督促抓好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发挥测评导向作用,促进基层干部勤廉为民。

  引入民主监督,深化办事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深化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和基层站所办事公开,保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的事项公开,促使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延伸。在监督主体上,激励、保障、引导群众支持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监督内容上,加强对党政机关、农村基层、企事业单位有关公务活动监督,特别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农惠农政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等落实情况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推动权力行使“全上网、真上网”,实行全程留痕,实时监控,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无缝对接。

  坚持抓早抓小,严肃查处基层腐败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农村基层各类腐败案件。从严查处群众身边腐败案件,重点查处基层干部在征地拆迁、集体“三资”管理、惠民政策落实、基层换届选举等方面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基层群众举报、控告的受理与查处力度,对群众意见大的大案要案,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注重抓早抓小。针对发现的党风政风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建立健全问题发现、分类处置、廉政预警和责任落实机制,防止小错酿大错、小案变大案;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构建责任分解、工作落实、压力传递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完善基层办案工作机制。加强县、乡两级纪委的办案力量,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推行毗邻区县之间以及街道、镇乡之间交叉协作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发挥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对基层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同时,也要给予必要的激励关怀帮扶。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试行绩效考核,待遇政策适度向基层倾斜;注重选拔任用基层优秀干部,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畅通正常的职务职级晋升渠道,提升基层干部的价值认同;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引导、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增强基层干部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使“小官”不能腐、不敢腐,更不愿腐。(中国纪检监察报)(江苏省纪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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