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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制定出台“十不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8-07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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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大优化投资环境力度,日前,市委、市政府发出通知,就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提出“十不准”规定:

   1、不准擅自进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和工作场所进行检查;2、不准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和改变检查内容;3、不准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赞助、捐赠和资助;4、不准强行要求被检查对象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5、不准强行要求被检查对象购买指定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6、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被检查对象的财物,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无偿占有;7、不准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中饱私囊;8、不准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消费;9、不准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10、不准利用执法检查,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市县两级投资环境建设办公室对每一起投诉和举报,将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追究和通报,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纠风办)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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