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阴专门召开会议,制定了《华阴市涉企执法行为“十不准”规定》,切实加大对企业的治乱减负力度。 “十不准”即:不准未经批准到企业执行公务。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经专门部门登记签批,由单位统一安排,依法到企业执行公务;不准随意变更执法程序。在企业执行公务期间,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到企业执行公务,必须先出示执法证、收费员证和收费许可证; 不准违反收费制度。各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对企业进行公示,不公示不得收费,对企业提出关于收费方面的疑虑要给予及时答复;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假公济私。不得借机在企业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安排子女、亲朋就业;不准加重企业负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是应尽职责,不得借机要求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赞助、资助,不得要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并收取各种会费及其它经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项目;不准作风粗鲁;不准有违规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被检查对象的财物,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进行无偿占有;不准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有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一切不良行为。资发展环境的一切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