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制度实施后,在政府公共投资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将预留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廉政保证金,若施工企业未违反廉政规定,工程质保期满经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关确认后,廉政保证金将返还施工单位,否则全部上交财政。此外,如果施工企业违反廉政规定给建设单位人员财物的,1到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参加招投标;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的,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公共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所有由政府投资或融资,且由国内企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向国内企业采购物资的项目。(靖江日报)
欢迎投稿 版权所有:中共渭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渭南市监察委员会 渭南市纪委监委宣传部运行维护投稿邮箱:xyqf.gov.cn@163.com 陕ICP备09005814-1号 陕公网安备 61050202000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