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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积极探索“一把手”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31 09:52
2005年,我市积极探索实行“一把手”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制定了《宁波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实施细则》,从制度上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四年来,先后有8位县(市)区委书记接受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是明确界定检查内容。重点回溯检查离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在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具体包括九方面内容: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任期内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等制度的情况;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情况;对下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是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市委组织部在县(市)区委书记调整任免文件下发后,分别向离任的县(市)区委原书记和该县(市)区委发出检查通知,在被检查的县(市)区发布检查公告,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县(市)区委在原书记离任后一个月内,向市委组织部上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的书面报告。检查组听取离任的县(市)区书记在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汇报后,向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检两长,纪委和组织部门领导成员,机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干部工作监督员,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放《问卷调查表》,并进行个别谈话,广泛了解被检查的县(市)区干部群众对当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组通过审核原书记任期内提拔任用的干部情况表,抽查干部档案,查阅酝酿讨论干部事项会议记录、职数配备材料以及信访反映核实材料等,了解原书记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是积极运用检查成果。检查组在综合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专题报告,市委组织部部务会专题听取检查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检查组根据部务会的意见,分别向被检查的县(市)区委和原书记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县(市)区委根据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和指出的问题,在指定的时间内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具体整改措施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实施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后,在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引起了较大反响,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进一步增强了县(市)区委书记对“用人权”运用的自我约束意识。一是具有警示作用。实施县(市)区委书记离任后用人行为检查制度,对被检查的县(市)区委书记的继任者有很大的触动,提醒其在选人用人问题上要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强化其履行“用人权”的自我约束意识。二是具有借鉴作用。通过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离任者在新的岗位上,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要求选人用人的意识。三是具有促进作用。离任检查发挥了对新任书记任前培训和教育的功能,真正实现了“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奠定了思想基础。四是具有约束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对县(市)区委书记用人动议权的约束力,有效地防止其在职务变动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其中最主要的约束是其离任后还有一道监督程序,即不管是提拔任用,还是调任其他新的工作岗位,都要接受原任职地方广大干部群众的评价和上级组织的检查。

(二)进一步增强了县(市)区委书记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责任意识。一是有利于规范程序。为使离任后经得起检查,就会促使继任的县(市)区委书记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规范推荐提名、酝酿协商、讨论决定等环节的操作程序,进一步强化了《干部任用条例》是党内法规的意识。二是有利于推进改革。结合反馈问题的整改,促使县(市)区委总结反思,吸取教训,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干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三是有利于统一思想。离任检查的过程,一方面能促使县(市)区党委班子成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增强县(市)区委书记正确行使“用人权”的责任意识。四是有利于强化责任。能更好地规范书记的用人行为,维护书记在用人上的核心作用,强化书记的责任主体意识,当班子成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书记提出否决或暂缓意见的理由更加充分,这样就更能把好选人用人关。

(三)进一步提高了检验县(市)区委书记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公信度的真实性。一是能了解更真实的情况。选择在县(市)区委书记离任后,对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从客观上消除了当地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思想顾虑,能了解更多的真实情况,能听到更真实的声音,更能反映县(市)区委原书记在任时用人行为的客观性。同时,也能更加客观、更加准确地评价书记本人,包括在书记提拔任用前考察、届中届末考察和任期中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检查时不能听到的真实反映。二是能掌握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度。采取开放式的检查方法,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来回溯县(市)区委及书记的用人情况,就是让广大干部群众来评判县(市)区委及其书记的用人行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地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摸索出了一条以干部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检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效办法。三是能促进正确的用人导向。通过反馈存在的问题,指出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使县(市)区委健全制度规定,查漏补缺,建立起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有利于夯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工作基础。

(四)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一是进一步突出了监督重点。通过发布检查公告、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充分听取当地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激发干部群众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热情。检查中通过适当扩大发放调查表的范围,能比较准确地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否存在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突出问题以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干部选拔任用关键环节的操作情况,反映当地干部群众对党委及书记选人用人情况的评价,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针对性。二是进一步拓展了监督深度。通过评价离任书记的用人行为,特别是要求所在县(市)区委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的办法,增强了对继任书记“用人权”的监督约束效果。通过检查,也“告诉”了当地的干部群众,对本地党委及书记的用人行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扩大了监督范围,有利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注度,有利于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对书记和组织部长的监督力度,拓宽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形成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班子内部监督与社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强大监督合力,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中国廉政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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