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会议会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和省驻汕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端正会风问题的通知》(粤委办 2008 1号)、《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端正会风问题的通知》(汕市办[2008 6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会议会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纪发 2008 2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市政府会议会风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
2008年7月14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加强会风监督整改力度,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端正会风问题的通知》(粤委办 2008 1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端正会风问题的通知》(汕市办[2008 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参加这些会议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加会议应遵守的纪律,各单位收到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符合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名单,不得迟报、漏报,有特殊情况的须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参会单位按要求落实参会人员后,不得缺席,不得安排他人顶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由其他人代替的需请示会议主办单位并获得允许;参会人员必须依时到会,服从主办单位安排,签到后对号入座,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迟到早退的,必须先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得到允许(凡市委书记主持的会议需请示市委书记或市委秘书长同意,市长主持的会议需请示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同意);会议开始后,必须停止与会议无关的一切活动,集中精神开会,不得接打手机、编发短信、交头接耳、打瞌睡、吸烟、随意走动或离开会场等。
第四条每次会议,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会风监督员,会同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务工作人员,对与会单位和个人出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会风监督员应认真检查与会单位和个人到会情况,将无故缺席会议和严重违反会场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名单逐一记录在案(对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予录像备查)。会后,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监督情况起草印发《会风监督情况简报》、《会风监督通知书》,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好班子”活动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无故缺席会议和严重违反会场纪律的单位或个人,须自接到市纪委市监察局《会风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两天内向承办会议的单位(以市委名义召开的会议报市委办公室,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报市委办公室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报市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说明,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书面检查同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情节严重者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汇总统计的结果,每半年向全市通报一次会风监督及整改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好班子”活动办公室应及时将上述通报存档备查。
第七条会风监督及整改结果作为对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年终目标考核、公务员考核和评选先进、优秀以及“好班子”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受到《会风监督通知书》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取消其当年评选市的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资格(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视情况开展教育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好班子”活动办公室要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通报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对会风监督的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各单位在评选本单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也要根据上述通报和监督结果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风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汕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