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进一步强调救灾款物监管工作纪律的同时,建立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
制度规定,自治区各级主管部门,自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方案或计划下达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款物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报备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并将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列入重点工作,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各个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每半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
同时,自治区进一步强调了救灾款物监管工作纪律:严禁挤占挪用救灾款物,严禁截留克扣救灾款物,严禁迟滞拨付发放救灾款物,严禁虚报冒领救灾款物,严禁以各种名义私分救灾款物,严禁隐瞒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严禁违反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等。(深圳明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