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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湖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自由”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5 06:55
日前,江苏省金湖县政府下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了“规矩”。

该县规定只有五种情节才能实行自由裁量,并规定了自由裁量的原则。对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实行自由裁量,其中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从重的,按上限从重处罚;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可以实行自由裁量,执法部门必须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作出一种规定;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不同的可以实行自由裁量,执法部门必须实行“同案同罚”,细化、统一处罚尺度和处罚标准,减少处罚的随意性;对责令改正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有时限要求的可以实行自由裁量,必须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实行自由裁量,但必须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在此基础上,要求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项目和细化后的裁量标准,并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项目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防止职权不分,简化自由裁量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县监察局、效能投诉中心、法制局组成检查组,对各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该县行政执法部门将用1年时间,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努力实现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化,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深圳明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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