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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西规范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5 06:55
 为规范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日前制定出台了《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该州规定,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等原因离任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清理单位财务、资产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等情况,书面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内容主要包括任职期末的资产情况、任职期内各项工程建设情况、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任期内发生的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任期内对外投资及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承诺等重大事项;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及借用单位资金情况等。

对未在账面上反映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款项,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对暂时不能结算或清收困难的非正常应收款,应逐项写出说明,由经办人员证明,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务、债权关系。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数据时,应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交接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州委组织部牵头,州纪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派人监督,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和债权,离任领导应对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若事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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