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对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履行好反腐倡廉政治责任提出七项具体规定,廉政考核不合格,要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这些规定涉及廉政责任分解、廉政承诺、廉政谈话、廉政党课、廉政责任考核、廉政档案、廉政责任奖励与追究七个方面。其中规定,廉政承诺要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相关会议及文件、媒体进行承诺。新提拔、调整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上岗前要接受廉政谈话,正县级干部的谈话,由市委和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市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主谈,使领导干部懂条规、知要求、严约束,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廉政勤政。"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差"的测评票超过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要给予组织处理。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每年都要讲一次廉政党课。廉政考核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向群众通报,接受监督,并由市纪委将考察结论填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内不准参加评优评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先、不予提拔,给予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对那些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或给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并形成恶劣影响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配偶、子女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太原晚报 饶文波 康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