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存在利用案件线索向当事人收受钱物等七种行为之一的将给予严重处分;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存在疏于教育、执法过错、错误用人等八种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昨日,记者从省委政法委获悉,该委已于日前制定了政法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由省委政法委指导、监督政法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在全国尚属首次。 ○关键词 自行回避 与当事人有亲戚、利害关系应回避 意见要求,政法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实行办案回避制度。凡是案件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案件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以及符合政法部门其他办案回避规定的都应自行回避。 ○关键词 七条禁令 严处收礼报信“打关节”等行为 政法人员办案时应遵守纪律约束机制,严禁七种行为,包括: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委托人的请吃、送礼;参加由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委托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消费活动;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委托人;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委托人的说情,或向上述人员泄露案情秘密、通风报信;插手过问非本人承办的案件情况,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委托人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提供案情信息;利用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委托人收受钱物,谋取利益;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委托人借用钱物、交通工具,报销费用。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从严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从严治警 索贿受贿、刑讯逼供者请“走人” 意见将从严治警提到了关键位置。对徇私枉法、敲诈勒索、受贿索贿、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打骂体罚、刑讯逼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以及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纪案件,该处分的处分,该辞退的辞退,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政法干警因违法违纪应开除和辞退的,要及时清理出政法队伍;对其他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调离政法系统或岗位。 ○关键词 权力分解 敏感部门干警要定期轮岗 意见强调,要强化政法机关内部监督,对重点部门、部位进行权力制约和分解,堵塞滥用权力和徇私渎职的漏洞。强化对办案人、办案部门负责人以及审批人在案件办理、审批环节中的全面监督;强化对容易产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发生违规办案、不文明执法,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部位和环节的重点监督。对在热点岗位、敏感部门工作的干警要实行定期轮岗。 意见还明确表示要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司法公开,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及程序保障性,严格司法行为和司法责任。 ○关键词 明查暗访 盯紧政法人员生活圈社交圈 意见中特别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从同级政法部门抽调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基层和执法一线,开展明查暗访、重点抽查、执法检查等形式多样的交叉检查;拓展监督领域,从加强“工作圈”管理监督,向加强“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延伸。 此外,政法机关还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召开重大事项社会听证会等形式,强化社会监督。 ○关键词 全面监督 出国先备案财产要申报 意见加强了对政法系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领导要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定期谈话和诫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和财产申报制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此外,各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请销假、外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市、县(区)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的,除按规定事先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外,还必须报上一级政法主管部门备案;省直政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出境的,除事先征得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外,必须报省委政法委备案。 政法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尤其是上级政法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纠正,视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关键词 八项问责 亲属“背靠大树”赚黑钱等八种情形应予问责八种应予问责的情况为: 疏于教育,致使所管辖干警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管理不善,致使腐败现象、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发生的。 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中造成非正常死亡的;批准或决定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下达罚款指标,私分、挪用办案暂扣款物造成后果严重;使用非执法主体执法或私招滥雇协勤人员的。 妨碍查纠,干扰案件查办的。 查纠不力,致使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 放任放纵,允许下属违反法规制度,允许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在管辖范围内从事娱乐性行业或非法经营的;对班子成员或下属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错误用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重要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查处不力,致使管辖部门单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的;明知下属有违法违纪问题,仍“带病提拔”或记功、表彰的等等。 督察不力,致使所监管的地区或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发生的。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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