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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严禁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借钱借车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19 01:30

 “法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和接受上述人员吃请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昨(18)日,省高院向社会公布包括上述内容的《“七个严禁”及处理规定》,设置七条“高压线”,确保审判、执行权的规范运行,确保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省高院纪检组长刘鸣说,现在全省各级法院在立案时,都要向诉讼当事人发放“法官廉洁监督卡”,监督法官的审判、执行行为。对于群众的举报,省高院纪检部门将严肃查处,逗硬处理,决不姑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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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个严禁”及处理规定


  ●法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和接受上述人员吃请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严禁法官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借钱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或其他审判秘密,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严禁法官在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或一方当事人,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严禁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严禁法官使用、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孳息或者其他财产,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四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

  ●严禁法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贿赂,违者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法官队伍。(四川日报 记者 王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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