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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迁西出台硬规让工作日饮酒干部“烧身”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22 12:40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金阳 刘继军 周瑛明)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迁西县出台《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工作日饮酒的规定》,让工作日饮酒干部“烧身”。

一、严格饮酒时间。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期间无论因公因私、县内县外,早晨和中午不经审批一律不得饮酒(包括白酒、红酒、啤酒和含有酒精的饮料);工作日晚间需要执行公务的,也不得饮酒。节假日执行公务的,按此条规定执行。

二、严格审批程序。因接待县外重要来宾或出县执行公务确需饮酒的,要及时填写《迁西县党政机关工作日饮酒备案审批表》(表样附后),经单位“一把手”审批后在本单位存档备查;单位“一把手”因接待需饮酒的,由党政正职互签或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职审签。同时,向县纪委电话申报备案。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备案的,必须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并说明情况,否则按违规处理。县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暗访检查。

三、严格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情节轻微且初次违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股级干部和一般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党组和本单位写出检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轻微但属再次违反的,由县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扣发半年目标奖,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贻误工作的,或虽情节轻微但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扣发全年目标奖,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格责任追究。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规定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纪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12346,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和依(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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