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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市实行干部“无为问责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08 06:25
今年以来,江西省吉安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阶段工作,本着干部“有过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原则,在领导干部中实行“无为问责制”。

长期以来,少数领导干部不思进取,甘当“太平官”,导致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长期发展缓慢,群众意见纷纷。针对这种情况,吉安市推行“无为问责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连续两年完不成工作目标任务;分管的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在年度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倒数3名的,要追究其责任。问责方式主要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换岗、待岗等,问责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吉安市“无为问责制”把干部的工作能力、态度、效率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了机关行政效能,推动了干部作风的转变,得到干部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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