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长兴县实行该项制度,目的在于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一把手”的权限,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工作格局。
该项制度规定,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由各单位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等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该项制度还要求党政正职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情况的监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主动向党政正职汇报,自觉接受监督。(浙江日报 通讯员 李晓俊 记者 霍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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