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3日联合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就会议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会议费管理,力求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与之前的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在适用对象上实现了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新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都适用新办法。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新办法执行。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改进了会议形式,要求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新办法还要求,各单位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新华社 记者 韩洁 高立)
【办法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286号 2013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详细
【媒体评论】
三道“闸门”能否卡住“会议腐败”
从非旅游景点不去、非豪华套间不住,到频频赴世界各地“越洋开会”;从会务费有提成、会议费有“返现”,到庆典出场有红包、论坛讲话有“稿费”……极具隐蔽性的“会议腐败”近年来愈演愈烈,为百姓诟病。
财政部等三部门23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其中针对会议费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预算审批、报销审核、公示报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三道“闸门”能否卡住“会议腐败”?如何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腐败的空间?>>>详细
管好会议费还需惩戒跟上
财政部等三部门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亮相。这是我国全面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又一重要举措。
文山会海是形式主义的一种典型表现。一些地方逢事就开会,开会、讲话、发文件,成了开展工作的一种基本方式。不仅如此,为了显示重视,会议要尽量请高层领导出席,只要沾边的部门、单位,领导都要参加。这样才显得够“规格”、有面子。至于会议能否收到实效、会议决定能不能落实,倒成了无关紧要的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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