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级检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主要从组织领导、检查对象与内容、检查程序与方式、结果运用、工作纪律等方面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级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检查工作必须坚持集中检查与专项检查、专项巡查、委托检查、责令检查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暂行办法》明确要强化责任制检查的结果运用,检查情况特别是发现的问题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业绩评定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问卷调查和民主测评情况作为绩效考评“反腐败成效(党风廉政)”项目评分的依据之一。对年度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分别排名最后的区(部门、单位),视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由市纪委领导进行廉政责任谈话。(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